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张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刘某某车辆损失及价格认证费用14385.00元,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承担交强险2000.00元限额后,原、被告应按事故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30﹪的比例为人民币3715.50元,合计承担5715.5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70﹪的比例为8669.50元。至于被告刘某某的其他损失,庭审中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刘某某的损伤尚未医疗终结,且对其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明确,因此,被告刘某某可在医疗终结后向原告张某某主张其损失。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认定为: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李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黑mtg451号车辆投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原告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应予准许。原告李某某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57054.78元。2、继续治疗费20000.00元。3、误工费28476.00元(43308.00元÷365天×240天)。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李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王某某系被告邹某某雇佣的驾驶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认定为:1、医药费11454.51元。2、继续治疗费15000.00元。3、误工费28560.00元(240天×119元)。4、护理费1485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王超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庭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绥第一医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8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药费192759.64元;2、误工费29280.00元(240天×2015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22.00元/天);3、护理费26142.00元(2015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37.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某某的损失认定为:医药费21291.71、误工费18300.00元(150天×122元/天仓储业)、护理费14659.00元(47天2人×137元/天+13天×137元/天)、伙食补助费4700元(47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4840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被告刘某驾驶的车所有人为被告赵某,被告刘某系在为被告赵某帮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药费119742.45元(原告主张郭秀芳的医药费2558.67元,因其并非本案诉讼主体,故对原告主张赔偿郭秀芳的医药费2558.67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树文在明水县人民医院花去医药费108095.94元;在明水县康盈医院花去医药费193.00元;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花去医药费11453.51元);2、继续治疗费200000.00元(根据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颅脑修复100000.00元+药物依赖每年需50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王某某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虽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推翻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原告误工费计算日期应计算到鉴定前一日为163天,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强农社区证明及证人证实在城镇打工,可证明原告刘某某在城镇居住且有收入来源,因此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刘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21957.50元;2、继续治疗费8000.00元;3、误工费21108.41元(109.37元/天×163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两次实际住院护理费天数为31天加上29天。原告朱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再行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2、残疾赔偿金51472.00元(25736×20年×10%);3、护理费12467.00元(31天×137元/天×2人+29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对原告的眼镜损失原告要求赔偿1600.00元,但其要求过高,対眼镜的损失酌定为800.00元,原告时源志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5520.22元;2、交通费500.00元;3、护理费10001.00元(13天×137元/天×2人+47天×137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梁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54918.42元;2、误工费16282.66元(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06天×153.61元);3、康复费2000元;4、护理费13639.10元(25天×2人×160.46元+35天×1人×160.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0元(25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原告误工费可按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原告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马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16599.30元;2、再行医疗费8000.00元;3、康复费6000.00元;4、误工费30513.81元(180天×15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10795.76元(其中被告杨某某垫付336元);2、伤残赔偿金38424.40元(27446元×14年×10%);3、误工费14800元(3700元月×4个月);4、护理费15083.24元(160.46元×30天×2人+160.46元×3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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