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原审法院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某构成四级伤残并无不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就其关于杨某某存在原发疾病导致病情加重造成残疾、产生大量药费的上诉主张及对杨某某伤残与自身疾病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的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双方无异议,应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了陈小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按照二八比例分担责任,属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杨某某受伤情况,酌定杨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并无不当。鉴定费系实际发生,且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法院判令由保险人承担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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