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第十九次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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