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栗某乙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栗某乙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及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