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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是亲属关系。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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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陈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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