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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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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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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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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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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与他人相互斗殴,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本案涉案人员系企业人员及个体户,其纠纷系商业往来中因商铺租金争议引发,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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