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伤者共计15000元”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李某、陈某2、吴某、符某、林某,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涌新审判员 伍柄霖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明亮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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