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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凌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在整个串通投标活动中,凌某甲只是帮助其弟弟凌某乙联系了两家公司,没有其他的串通投标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小,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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