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甲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甲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自愿认罪认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付某某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