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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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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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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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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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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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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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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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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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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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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重型专项作业车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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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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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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