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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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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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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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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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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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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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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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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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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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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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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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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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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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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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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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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李某某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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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任某甲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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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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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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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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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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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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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获得被害人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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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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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尹某某、程某某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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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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