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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