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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董千里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 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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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生 审 判 员  李彦俐 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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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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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立君 人民陪审员  王月星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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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提出其案发后有电话报警的情节,经查,受案登记显示的报警记录与被告人情况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的报警,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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