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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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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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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唆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车辆驾驶人努某属共犯,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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