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未能将判决书送达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顺泽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即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建勇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马 锐 书记员:任惠玲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王某、孔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窦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报2015年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