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最后被查获时没有在道路上行驶,而是在路边喝酒地点睡觉,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路是农村田间的小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隔夜酒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主观恶性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是按照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要求实施的,此情况下要求被不起诉人实施适法行为(不听从警务人员指令不实施酒后驾车行为)期待可能性降低,也反映了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不大;虽然被不起诉人驾车前未明确告知警务人员其饮酒事实被不起诉人存在过错,但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与被不起诉人近距离接触未发现哈某某饮酒事实(血液酒精含量202ml/100ml)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该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可罚性降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驾车紧跟警车行驶,行驶距离较短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即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合全案事实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是按照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要求实施的,此情况下要求被不起诉人实施适法行为(不听从警务人员指令不实施酒后驾车行为)期待可能性降低,也反映了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不大;虽然被不起诉人驾车前未明确告知警务人员其饮酒事实被不起诉人存在过错,但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与被不起诉人近距离接触未发现哈某某饮酒事实(血液酒精含量202ml/100ml)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该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可罚性降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驾车紧跟警车行驶,行驶距离较短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即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合全案事实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家又继续饮酒,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家又继续饮酒,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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