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主观目的、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被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主观目的、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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