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本案中,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结合孙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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