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利·卡各巴西)(公开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无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振清不起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某某·托某某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托某某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最后被查获时没有在道路上行驶,而是在路边喝酒地点睡觉,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路是农村田间的小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隔夜酒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主观恶性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是按照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要求实施的,此情况下要求被不起诉人实施适法行为(不听从警务人员指令不实施酒后驾车行为)期待可能性降低,也反映了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不大;虽然被不起诉人驾车前未明确告知警务人员其饮酒事实被不起诉人存在过错,但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与被不起诉人近距离接触未发现哈某某饮酒事实(血液酒精含量202ml/100ml)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该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可罚性降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驾车紧跟警车行驶,行驶距离较短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即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合全案事实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是按照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要求实施的,此情况下要求被不起诉人实施适法行为(不听从警务人员指令不实施酒后驾车行为)期待可能性降低,也反映了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不大;虽然被不起诉人驾车前未明确告知警务人员其饮酒事实被不起诉人存在过错,但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与被不起诉人近距离接触未发现哈某某饮酒事实(血液酒精含量202ml/100ml)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该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可罚性降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驾车紧跟警车行驶,行驶距离较短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即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合全案事实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醉酒驾驶时间在凌晨4时许,行驶距离较短,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m毫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何蜀徽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家又继续饮酒,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家又继续饮酒,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唆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车辆驾驶人努某属共犯,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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