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姚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获得五次监狱表扬,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制动、灯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轿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自愿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2014年5月28日第十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詹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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