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处扣押销赃所得7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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