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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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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抓捕时主动到昌乐县城西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曾经已赔偿的基础上再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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