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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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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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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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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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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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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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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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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已相互谅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故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韩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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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兰某某的伤情与郭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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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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