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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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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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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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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逮捕阶段已将透支的款项归还清结,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赔偿,也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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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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