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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对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原告诉求的赔偿费用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主张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医疗费按照社保标准扣除自费用药,因没有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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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李某、雷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薛某某承担本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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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古某某、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古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古某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作如下核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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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陈某某、孙某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小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4KM+500M交叉路口处,遇原告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前顺行左转弯过程中发生相撞,致原告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二者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陈某某驾驶被告孙某增所有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依法负有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法定义务,故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各分项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再由被告陈某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宋某某以承担40%责任,被告陈某某以承担60%的责任。因被告陈某某系被告孙某增的雇佣司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由被告孙某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及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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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洋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闫明林受上诉人洋林公司工作指派,无证驾驶登记在叶云娥名下实际已归上诉人洋林公司管理使用的陕F50026号面包车与雷超锋驾驶的陕F25498号微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车上乘员郑某某、雷某某等七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闫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雷超锋和车上乘员郑某某、雷某某等无责任。被上诉人郑某某、雷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要求事故责任人洋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闫明林及肇事车主叶云娥负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郑某某、雷某某合理诉讼主张正确。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被上诉人郑某某丈夫雷浩在洋县停留时间实为42天,郑某某在原审中并未提供雷浩在洋县期间工资损失的直接证据,故原审判决确定的郑某某丈夫护理时间、护理费标准有误,上诉人洋林公司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纠正。郑某某丈夫护理费标准应以陕西省2008年职工日均工资标准69.56元计算为宜,故郑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应确定为:42天×69.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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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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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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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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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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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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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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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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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财产损失2000.00元、医疗费用10000.00元等,总共限额为122000.00元的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的证明,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对于原告的交通费,其在宜宾市复查两次和伤残鉴定一次,按每次两人计算,该项费为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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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阳某保险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杨某某系杨某某允许驾驶的驾驶人,杨某某为事故车在阳某保险云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阳某保险云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代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杨某某是否应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杨某某虽系事故车辆所有人,但无证据表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杨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杨某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被告所争议的各项赔偿费用的问题,本院分别阐述如下:原告主张医疗费47016.22元,此费用有医院开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检查费属于门诊随访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468元,故本院确定医疗费金额为47484.22元;误工费问题,原告未提交其收入状况证明,其系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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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清诉被告刘某某、李成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平安财保云南公司承保事故车辆粤Y××××小客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平安财保云南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代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就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诉请的检查费170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鉴定费25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均在相关规定额度内或有明确的鉴定意见和实际支付凭据,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诉请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确认为2980元(20元╱天×149天);3.原告诉请的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原告已实际支出的护理费43天计6020元,其余时间按本地同等护工标准80元/天计算,确认为1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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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廖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52105.74元(纳入保险范围的为44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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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和与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肖某和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认定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一、肖某和因本案产生的损失认定问题1.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肖某和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定残之日2018年1月22日为72周岁零11月17天,未满73周岁,应当以72周岁起算,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8年计算。一审受诉法院所在地贵州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80元/年,肖某和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为29080元/年×8年×10%=23264元,肖某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一审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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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金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适当,可以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本案肇事被告吴金某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财保昆明城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保昆明城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双方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此事故中被告吴金某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吴金某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部分负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凭证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确定为39770.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18元/天=342元;3、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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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易某某等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其所有的云A×××××号小车与原告吴志宏驾驶的赣M×××××号小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陈某某、易某某、吴志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志宏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入安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治疗,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合计43127.1元,提供了住院记录、治疗发票等病案资料,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虽然提供了学生证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一方的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城镇或父母一方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陈某某事故发生时为在校学生,且未提供其误工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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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艳萍与罗某某、吉安市公路局吉水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3、6及被告吉水公路分局提交的证据,因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其证明效力;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结合其提供的证据8,可以证实原告带儿子王艺彬生活在昆明市官渡区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以反映原告住院治疗的情况,应予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该鉴定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且被告均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应予确认其证明效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该证据不足以反映原告整体的收入情况,故不予认定。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被告罗某某驾驶赣D×××××号车,11时30分许,与汪传君驾驶的云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王足根受伤、车辆及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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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珊与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柴珊碰撞致伤,被告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柴珊付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属实,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费用,由被告丁某某赔偿给原告。原告住院及门诊自行支付医疗费4463.17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医嘱需要休息的时间共计91天,重复的6天予以扣除,实际休息时间应为85天,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按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2670.1元(54407元÷365天×85天=12670.1元)。原告有医嘱需要陪护的时间为一个月,原告请求的陪护费按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4471.8元(54407元÷365天×30天=4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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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海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黄海某驾驶的豫ND08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原告高某某各项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8283元。误工期限本院酌定支持100天,误工费为10063元(36730元年÷365天×100天)。原告两次住院共61天,按照鉴定机构建议护理期限60日,本院酌定支持护理期限为121天,护理费为12176元(36730元年÷365天×121天)。营养费1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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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程序合法,所作结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采纳。原告杨某某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1、医疗费67760.45元。被告方有异议,对原告在河北海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5980元的外购药,认为不属于医保范围,不应承担,其他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原告的住院病案及医嘱均证明其院内及外购药系遵医嘱购买的治疗所需用药,故被告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医疗费的主张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100元/天)2300元。被告方无异议,本院采纳;3、营养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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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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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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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武汉玖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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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武汉玖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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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孟海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的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意见做出之日。本案张某第一次伤残鉴定意见做出时间是2014年11月4日,但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对张某该次伤残等级、赔偿指数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重新委托新的鉴定机构对张某进行了鉴定。原审法院在认定张某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指数时,均采纳第二次鉴定意见,故对于确认张某伤残问题而言,第二次鉴定意见为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意见,进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该次鉴定定残日前一天,即2015年7月7日。考虑到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5月4日,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时间已超过365天,张某按365天主张误工时间,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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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曾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被告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同车道行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已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险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曾某所负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的医药费已由被告曾某全部垫付,此费用可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曾某。原告请求的损失部分过高,本院已重新核定调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且医保用药按分类承担比例,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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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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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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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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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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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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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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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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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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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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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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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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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2等与梅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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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黄珍英驾驶摩托车和被告梅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徐某1、徐某2不承担责任。被告梅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昆明保险公司和临沧保险公司应在梅红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三原告在京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在武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原告徐某1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70元(20元/天×31天+50元/天×119天),原告徐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24天),原告黄珍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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