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入职,后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而前锦网络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依法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前锦网络公司承担。涉案仲裁裁决认定前锦网络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鉴定费350元并均由维信昆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出过残疾赔偿金请求,但该请求的性质等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相同,两被告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1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认定由前锦网络公司支付并由维信昆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