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污染环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一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