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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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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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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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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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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大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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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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