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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700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7000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本案借款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庭审中,因原告表示从2015年11月15日开始被告一直未付利息,现原告诉请给付利息金额为36400.00元,原告诉请的利息金额低于被告实际应付的利息金额,原告的该项诉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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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刘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7000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对借期利息做出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时间为2013年4月,借期为1个月,故本案借款到期日最迟应为2013年5月31日前,因此,被告应自借款逾期日即201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应计算至给付为止。关于被告抗辩的上述欠款已经还清的意见,因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明加以证明,原告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又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的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本案借款发生时间为2013年4月,借期为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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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朱海波、罗某某、唐某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朱海波、罗春利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原告与被告唐某某、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朱海波、罗春利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借款本金应以《借款协议》载明金额为准,依法确认为51880.00元,扣除被告朱海波、罗春利已付部分后,应以原告诉请的本金48000.00元为准。因双方已约定为“过期每天交2%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诉请按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利息计算时间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后应从原告诉请的2015年2月11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原告诉请的给付为止。对于被告唐某某、付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因在此次借款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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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和、郝淑元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稻田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12月25日国发〔1993〕91号)中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对目前已办理存、放款业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整顿验收合格后,可转变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据该规定,已在农村基金会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储户的存款利益也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案中,虽然1999年6月份依国家政策规定,农村基金会停止一切存、贷款业务活动,清盘关闭,但没有证据显示卜某和、郝淑元已知晓该政策,原黎光村合作基金会的负责人沙某某又向卜某和、郝淑元出具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村基金会储蓄存单,卜某和、郝淑元有理由相信黎光村合作基金会仍在正常运行,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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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李德某、王某彬、杨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李德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李德某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借款本金应以《借款协议》载明金额为准,依法确认为48960.00元,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李德某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7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应为48260.00元。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的“过期每天交0.5%违约金”标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诉请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起算时间应以原告诉请的借款逾期日2015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原告诉请的给付为止。被告王某彬、杨明某在《借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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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李德某、王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李德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李德某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借款本金应以《借款协议》载明金额为准,依法确认为26500.00元,借期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的“过期每天交0.5%违约金”标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诉请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起算时间应以原告诉请的借款逾期日2015年10月7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原告诉请的给付为止。因被告王某彬在《借款协议》中“共同借款责任人”处签名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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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李某与被告高丹丹是否形成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高丹丹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欠据,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利率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月息2%的限度,对原告李某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31,620.00元(自2013年2月9日至2017年9月9日,按照月利息2%给付)。被告高丹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00元,由被告高丹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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