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犯罪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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