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敖中厚无证驾驶附带民事被告人敖某某三轮摩托车运载村民回家,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敖某某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敖某甲,没有对其所有的车辆妥善管理,致使被告人敖某某多次无证驾驶该车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2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请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住院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一款(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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