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霍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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