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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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戚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赔偿已履行到位;被害人家属与戚某某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申请对其从轻处理。同时,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主观上是过失,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事故发生后,其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构成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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