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事故发生后,其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构成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赔付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认罪态度好,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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