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积极主动向110报警且在现场等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悔罪。且死者是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岳父,属亲属关系,同时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提出不再追究秦某某的刑罚责任,获得了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案作不起诉(相对)处理。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证人索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退回江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死者(郭某甲)的居民身份证退还死者家属郭某乙;藏D*****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在接受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故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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