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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韩某某与黄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黄文峰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韩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6465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062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628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5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韩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64558.82元,该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7458.8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57100.02元由黄文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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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张某某与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并造成致残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审查,交警部门对事故事实、责任的认定及鉴定部门对张某某的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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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金某某与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49932.98元及外购药18233元,系治疗所必需,本院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护理期经鉴定为120天,金某某已支付的29天护理费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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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郭某某、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2016)苏0282民初12166号民事判决书对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作出了变更,认为郭某某与王艳红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中,事故车辆苏E×××××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还剩70000元)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郭某某和王艳红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郭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金某某作为登记车主,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宗某某对王艳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予主张,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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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尔华与钱迎新、宜兴市中苏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166592.57元,系治疗所必需,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护理期经鉴定为210天,按8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6800元;事故前苏尔华从事水电装修的情况已经调查核实,故误工费酌情按相近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8674元年为标准,误工期经鉴定为480天,故误工费确认为77160元;苏尔华受伤后经鉴定共构成三个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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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林自红与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自红主张的标准并未超过本地护工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故对其主张护理费5400元予以认定,保险公司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误工费,误工期为240天,林自红主张工资标准3500元/月,并提供宜兴市华阳集装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书、2016年度工资单,其中误工证明载明林自红系华阳公司职工,从事编织袋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自2016年8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来公司上班,停发工资;劳动合同书载明林自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作内容为从事编织袋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6年度工资单记载林自红2016年6月至8月的工资为4689.8元、3927.6元、3607.7元。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林自红单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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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王某某、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苏B×××××重型货车交通公司所有,王某某系驾驶员,交通公司为该车在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施某某的损失首先由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交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通公司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由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于本案损失的确定,公民生命健康权及财产不受侵犯,受害人身体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均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有异议的赔偿项目:1、关于医疗费,双方对医疗费金额9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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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顾松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及过错方依法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平安保险公司为皖16/32610变型拖拉机承保的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任。超出部分,因顾松某、陈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由顾松某承担50%的责任,又因皖16/32610变型拖拉机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该部分责任由渤海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一、各方一致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二、医疗费:医疗费188333.41元有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余2291元外购药无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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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冯茉英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冯茉英负事故同等责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冯茉英主张的医疗费246982.61元、残疾赔偿金319687.8元,合计566670.41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冯茉英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为446670.41元,由王某某赔偿其中的60%,即268002.25元,扣除王某某已经支付的12000元,王某某还需赔偿冯茉英256002.25元。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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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3付某某与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营养费3000元,按司法鉴定意见营养60天,每天50元计算。被告钱某某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人保财险无锡公司质证意见,认可30元/天计算60天即1800元。本院认为,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时限为60日,原告的该项请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认定营养费3000元。4.护理费6000元,按护理60天,每天100元计算。被告钱某某、人保财险无锡公司质证意见,认可60元/天计算60天即3600元。本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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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华某某与光其正、陶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华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现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本院依据华某某提供之相关证据,认定医疗费为480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考虑华某某住院20天,按50元天计算,认定为1000元;3、营养费,营养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为90天,按30元天计算,认定为2700元;4、护理费,护理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为90天,按100元天计算,认定为9000元;5、误工费,华某某虽向本院提供了收入减少证明,但并未有相应工资流水予以佐证其每月工资为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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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梅某某与杜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梅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考虑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故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杜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费用,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400元,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结合票据认定为7470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梅某某主张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梅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无锡生活居住,收入来源非农业,故本院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每年43622元结合其伤残,认定为872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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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李某某与丁某、无锡市锡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李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0%。关于李某某的损失,医疗费根据票据认定为8397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李某某的住院时间认定为4150元;营养费、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及当事人的主张认定为3600元、9600元;根据李某某的伤情,拐杖200元确系其治疗所需,根据票据时间,亦发生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某对两次购买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解释,本院予以认可,但该笔费用应属残疾辅助器具费,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的意见本院不采纳;交通费根据李某某的治疗情况酌定为800元;现李某某的伤残等级构成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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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李某与上海好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就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的营养费9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45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涉及李某在本案中的其他损失,本院现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根据李某提供的治疗所需必要合理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定为55986.43元,至于李某主张淘宝购买导尿管花费3171.1元,因其仅提供淘宝购物截图,无法证明李某因治疗而产生实际支出,故本院不予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每天50元为合理,结合住院天数88天,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00元;3.护理费,按10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为482天,扣除前次诉讼已经赔偿护理天数261天为2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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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与鲁某子、上海忆某灯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鲁某子负事故次要责任,考虑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故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鲁某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其系灯具公司员工,故相应责任由灯具公司赔偿。关于费用,残疾赔偿金287905.2元,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外购药16636元,有医院出具的医嘱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及锡山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及席某的主张认定为30234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每天50元计算83天认定为4150元;营养费本院按照每天30元计算120天认定为3600元;护理费根据席某的伤情,本院按照每天120元计算150天认定为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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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郑光明、周口市惠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系郑光明驾驶的机动车与李键因在道路上通行相撞造成事故而产生的纠纷,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黄某某为非机动车,故事故责任按照超出交强险部分黄某某自负60%,郑光明、惠某公司承担40%计算。1、医疗费。经双方当事人审核金额为6959.7元,但人保栾川支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援引的相应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并未使用加黑加粗等醒目方式进行提醒,也书写在了赔偿处理章节项下,并没有纳入免责条款项下,且文字表述较为笼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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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贡某与付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贡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贡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由付某某赔偿80%,其余损失由贡某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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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7杨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辩称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杨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由王某赔偿70%,王某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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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对其造成的合理损失,有权向侵权人及车辆承保公司主张赔偿。关于案涉争议焦点一,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系一审法院通过摇号程序确定,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经体格及阅片检查,认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两侧多发性(7根)肋骨骨折的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及王某某的住院诊疗记录。人保南京分公司虽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二审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故人保南京分公司的抗辩,不足以推翻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案涉争议焦点二,经查,结合无锡市浩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等综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存在打零工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盐城市区最低工资1720元/月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案涉争议焦点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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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认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胡美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具体情况予核实,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损失确认如下:1、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共花费医疗费28919.58元。2、结合石城莲乡司鉴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及2016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273元/年,本院确认护理费为14321元(52273元/年÷36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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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徐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马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马某某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事故车辆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洲驾驶的机动车辆与马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非机动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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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4000元的白蛋白、2226元的乌司他丁医药费用,淮安市淮阴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能够证实,王某某因“外伤性肝破裂”,术后入ICU,因病情需要,乌司他丁20瓶,白蛋白10支,故对此费用本院予以认可;关于762元的检查费,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此费用用于治疗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故本院不予认可。关于是否扣除非医保用药,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未核实非医保用药和替代药品,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要求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84977.48元,其中欠付淮安市淮阴医院住院费51451.48元,吴荣青垫付医疗费335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3、营养费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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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未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的意见均无证据支持,考虑到无法查证事发时双方车辆动态情况且双方均系驾驶机动车,而李熹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张某某明知该情况仍乘坐,故本院酌定本案中张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李熹承担55%的赔偿责任,由张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张某某自愿负担李熹在本期交通事故中对其应负的赔偿责任,不需李熹负担,故张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李某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张某某自行承担65%的责任。关于张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医疗费24817.6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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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王某与泰兴市华金铸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适用的规范附后),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6278.35元,其中支付王某86278.35元(该款直接支付至王某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无锡太科园支行,账号:62×××82),支付泰兴市华金铸造有限公司40000元(该款直接支付至泰兴市华金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兴河失支行,账号:10×××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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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喻某某、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适用的规范附后),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夏某某各项损失113808.02元(该款直接由保险公司汇入夏某某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开户的62×××49账户中)。二、驳回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691元(此款已由夏某某预交),由夏某某负担56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130元(夏某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保险公司应负担的3130元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某,该款直接汇入夏某某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开户的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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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胡某与钱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胡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33935.55元,该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221935.5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70%的比例赔偿计为155354.89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胡某267354.89元。因钱旭东已经支付胡某87627.15元,胡某应予返还。具体项目当事人主张(单位:元)相应证据或计算方法法院认定(单位:元)医疗费13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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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薛某某、胥韵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联合财保无锡支公司辩称需要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曹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8653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6805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301180.62元。曹某某的上述损失由联合财保无锡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一并赔偿。胥韵律已垫付40000元,扣除其自愿补偿给曹某某的5000元,剩余35000元由曹某某在本案中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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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9武某与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武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朱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武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其中双方无争议的医疗费49688.87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某主张该损失计算标准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该损失为900元。2、营养费、护理费,根据武某的伤情和住院情况,其主张的上述损失计算标准偏高,本院调整营养费按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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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余与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现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张某余的损失由宋某某、施凤明分别承担40%,由孙鹤才承担20%,张某余自行承担10%并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张某余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经审查,张某余在兴化市中医院支出的医疗费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该部分医疗费予以支持,认定其医疗费为18545.0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根据张某余的伤情和住院治疗情况,其主张该三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均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认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元,营养费为3600元,护理费为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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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明与马新明、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新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明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马新明应当对原告朱明明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马新明系被告江阴客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被告江阴客运公司承担。因本案肇事车辆苏B×××××号大型客车在被告长安保险宜兴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长安保险宜兴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总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先行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马新明与原告朱明明按责分担。被告马新明与原告朱明明按主次责任承担,并且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因此本院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马新明承担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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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王铁军,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标准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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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可予撤销。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在未确定章某某是否构成伤残的前提下组织李某某、章某某进行了调解,就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修理费损失,以及李某某的汽车修理费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章某某获赔43450元。现章某某通过本院委托鉴定,已确定构成伤残等级十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就章某某评为十级伤残等级即可自李某某所有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获赔残疾赔偿金59354元,章某某所获赔款中遗漏赔偿项目,且遗漏的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较大,比较章某某所获赔金额与如增加残疾赔偿金后的获赔金额,章某某获赔金额显然显失公平。且,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协调赔偿时,并未考虑到其可能构成伤残,现经本院委托鉴定,确定章某某构成伤残等级,章某某对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伤残存在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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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国清与苏丙子、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1、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苏丙子驾驶的浙A×××××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华国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人保江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苏丙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由苏丙子承担70%赔偿责任。因苏丙子是申通公司的员工,且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故苏丙子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由申通公司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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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韩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1、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韩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及事故另一伤者倪雪芬因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阳某保险菏泽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倪雪芬案件中阳某保险菏泽公司在交强险10万元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中阳某保险菏泽公司应在2万元的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因韩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由韩某承担50%赔偿责任。2、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经审核,陈某主张的医疗费105876.6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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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诉刘某、人保财险萍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上诉涉及的赔偿项目外,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划分以及其他赔偿项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是直接由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得出相应的结果,上诉人四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同样,上诉人汤某某要求计算在无锡住院期间的护工工资,就会和上述鉴定结论相冲突,属于重复计算。因此,其要求计算在无锡住院期间护工工资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后期护理期限的问题,上诉人汤某某的鉴定结论是构成部分护理依赖,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计算护理期限为10年。一审法院鉴于上诉人汤某某的鉴定结论的评定分值为60分(61分则不需要护理依赖),同时考虑到上诉人汤某某的实际健康状况,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后期护理费应否一并处理也存在不同的做法,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汤某某后期护理期限为7年是恰当的,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诉人四顺公司要求只计算2年以及上诉人汤某某要求计算10年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鉴于护理工作的劳动强度以及该工作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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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彬与万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晨阳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朱新彬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万晨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核算为133159.4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部分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8336.85+1840+1840=22016.85元,超出限额,按照10000元予以确认,伤残部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109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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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王某某、南通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道路安全,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后座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以上人员,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此事故的因素。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据此作出本起交通事故由王某某和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殷翠平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事故定责规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恒泽公司所有的苏F×××××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故王某某和恒泽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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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常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3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350元,常文林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苏xxxx8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虽为范葆华,但事发时由常文林驾驶,常文林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某及保险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车辆损失费1220元、评估费70元,因原告在庭后放弃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了三份证据,虽然其中无锡市马山水产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记载的人名为郭玉凤,但结合其他两份证明,可以认定郭某某自2007年10月起,一直居住于无锡市马山街道峰影社区,故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45888元,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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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陆长春、济南大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鲁A×××××号中型厢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份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亡,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陆长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伤原告,但事故责任未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交强险不足部份应由雇主即被告王银堂承担,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鲁A×××××号中型厢式货车挂靠在被告济南大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故被告济南大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与被告王银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陆长春不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能认定事故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王银堂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负50%的赔偿责任,被告济南大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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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浦云宾,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侵权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险种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无争议,故可根据该事故认定书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浦云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标准和范围。1、医疗费9513.89元。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为7115.72元,出院后多次治疗,在某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319.80元,在某市中医院花费医疗费2078.37元,被告浦云宾提出的出院后原告在某市中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同意赔偿,但本院认为此费用系原告为治疗本起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有相关医疗手续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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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明艳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责险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70%责任,原告戴明艳驾驶非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30%责任。被告张某某本身具有驾驶资质,是实际车主,故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责任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又未要求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询,故视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原告戴明艳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和伤残赔偿。原告戴明艳相关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33980.43元。原告主张234056.34元,原告提供了合法的票据为233980.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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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汪某某、巢某某、甲保险公司、朱某某、乙保险公司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汪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朱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汪某某与朱某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朱某某损害,汪某某与朱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汪某某辩称他与朱某达成过口头协议,他为朱某所雇佣,车辆也是为朱某承包的工程提供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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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92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已评定原告护理期为90天,到庭各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护理期天数予以确认;对于护理费标准,因护理是一种特殊的行业,较一般工作需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故本院参照2018年江西省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48994元,确认原告徐某某护理费为12248.5元(90天×48994元/年÷12个月/年÷30天/月)。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徐某某主张2600元(52天×50元/天)。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两次住院共计52天,故本院对其主张计算52天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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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本案非医保用药名称及替代药品名称,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分别认定如下:1、医疗费10791.3元。原告用去医药费10791.31元,有医院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另有345元票据无法确定为原告事故受伤治疗所用,本院不予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原告主张住院16天×30元天=480元,根据相关标准和原告住院的实际天数,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3、营养费1350元。原告主张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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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李某与王某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娟、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虽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本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阳在阴雨天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减速慢行,思想麻痹,遇有情况判断操作失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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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玲玲与苏中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苏中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被告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合同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苏中会垫付了原告医疗费九千多元,因其已到被告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理赔完毕。故被告苏中会事故发生后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转化为被告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垫付了原告医疗费8373.24元。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提供了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拟证明其构成十级伤残,该证据虽系原告单方委托,但被告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医学或事实方面的证据及依据来推翻该鉴定意见,且在法庭允许其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而使重新鉴定程序终止,故本院对被告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有异议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的适用标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上海惠主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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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施工单位的被告,虽然设置了交通标志及安全墩,但没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标准在施工路段设置足够的照明装置,导致原告在施工路段摔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明知事发路段正在修路,在凌晨行驶经过施工路段,疏于防范,未能谨慎安全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依法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尽到了完全的提示义务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全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交通事故全部的责任,但从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来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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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达科与韩桂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已经公安部门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桂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依法作有效证据采用。因事故车辆苏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无锡人保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无锡人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无过错责任赔偿。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韩桂某的诉讼,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夏达科常年从事收割机收割粮食为生,故对其主张的各项标准宜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经审核确认如下:医疗费14008.11元、营养费810元(9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18元/天×17天)、误工费12221元(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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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杨洪双驾驶的车辆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双方应根据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对超出部分的损失,由事故双方根据事故责任依法承担。因杨双洪与张某某驾驶的均为机动车辆,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剩余限额的50%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剩余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的具体损失。医疗费、鉴定费得到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伤前居住地属国家统计局镇区统计范围,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住院时间16天,护理、营养期限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据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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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对于经质证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的医疗费33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18元/天*28天)、营养费540元(12元/天*45天)、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交通费286元,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法予以确认,对相应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该按照11%的系数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残疾赔偿金97614元(32538元/年*20年*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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