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态度好;补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配合处理好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对钱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钱某的悔罪表现,钱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方已获得经济赔偿,又可对被告人潘某酌情从轻处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且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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