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包某某与、返回娘家、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属网上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院对公诉机关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彭某乙死亡,被告人冷某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4492.50元、医疗费55077.45元、丧葬费17936.50元、误工费1320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440元、交通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属未成年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妻子主动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垫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所提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刘某乙殁年85岁,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余某某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女友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布惹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布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布惹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阿木布惹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阿木布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想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好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明知是无牌的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犯罪后,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损失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王某3生前系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员工,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结合其殁年51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经济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被告人秦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提请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宣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宣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具有自首情节及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撞到被害人林春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春某是站立行走的状态下被琼ART179号小型客车前车头右侧部位碰撞到其身体后侧部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主观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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