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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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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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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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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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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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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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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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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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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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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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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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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全面地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涉案事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丙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在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村道段,临危措施不当,本应避让非机动车先行通行,但其刹车不及时,将通行通道占用,致使骑自行车经过该处的吴某甲为避让三轮摩托车撞上道路边的石墩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甲受伤后即被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1、吴某甲系城镇居民,其母亲肖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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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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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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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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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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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返回娘家、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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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返回娘家、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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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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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无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不予谅解。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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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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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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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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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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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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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属网上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院对公诉机关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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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彭某乙死亡,被告人冷某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4492.50元、医疗费55077.45元、丧葬费17936.50元、误工费1320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440元、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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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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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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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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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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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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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自身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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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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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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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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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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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被告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虽让人顶罪,但积极抢救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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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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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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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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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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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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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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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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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全坤、宋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全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全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全坤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且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全坤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杨全坤无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保险绵阳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太平洋保险绵阳支公司认为杨全坤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垫付交强险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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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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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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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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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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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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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樊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在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前往芦山县公安机关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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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属未成年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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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中厚无证驾驶附带民事被告人敖某某三轮摩托车运载村民回家,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敖某某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敖某甲,没有对其所有的车辆妥善管理,致使被告人敖某某多次无证驾驶该车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2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请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住院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一款(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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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志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高志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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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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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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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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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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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的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不正确,经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状况客观作出了责任认定,且该责任认定书送达被告人张某某后其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被害人的损失系其搭载李某某车辆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其损失应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害人未起诉李某某,李某某应承担部分由被害人自行承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事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合计973785.93元,经查,被害人王某某重伤五级,行动不便,治病就医需有人陪护,就医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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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刘某甲、朱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妻子主动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垫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所提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刘某乙殁年85岁,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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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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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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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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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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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余某某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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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雒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肇事发生后就事故造成被害人姚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能积极主动地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陕K37409号三轮汽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绥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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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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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常某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常某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常某某甲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蒙LJ6319小型汽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人常某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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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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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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