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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