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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