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定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审前调查,定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张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进行矫正。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后,主动跟随办案民警来到事故中队,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海违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且有逃逸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新海,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新海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害性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贾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减刑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重伤一级,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驾驶无牌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后,主动跟随办案民警来到事故中队,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郄某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郄某进行审前调查,无极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郄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进行矫正。根据被告人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甲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金某甲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秦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康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康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赔偿了被害人成同起的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已代替刘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对被告人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路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袁 伟 审判员 张运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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