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赵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景娥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王鑫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载货汽车不得载客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载人上道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系坦白,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子武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张浩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霞 审 判 员 徐景娥 代理审判员 吕 岩 书记员:徐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乔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岳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对被告人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霞审判员徐景娥审判员高海霞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訾红梅书记员马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郝剑辉审判员福祥审判员胡晓静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吉日嘎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超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超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应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审判长:高子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2、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3、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4、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马某某无前科劣迹,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旭光审判员胡晓静审判员王德华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安某某在庭审中供认,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其他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第六十七条 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韵某,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综合以上因素,可依法对被告人韵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根巴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裴某甲死亡,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2、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3、自首,可从轻处罚;4、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赵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赵某某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应负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由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补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系亲属关系,且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酌情对林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林某甲无前科劣迹,无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由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孙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孙某甲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原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原XX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原XX及辩护人上诉所提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辛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的辩护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其它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以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徐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接受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被告人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坦白认罪、系初犯、无前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四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死者亲属和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有自首情节之观点成立。关于被告人田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田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死者亲属及伤者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有悔罪表现之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为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的量刑建议,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宜昌公交集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社会矫正部门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已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表示对其谅解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其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考虑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宁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宁某某驾驶超载、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宁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共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报警电话,依法应视为自首,但因事后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并被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人郭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郭某有从轻处罚的愿望,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酌情予以考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有坦白、积极救助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金城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鉴于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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