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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