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