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行通过和解签订还款计划,对双方之前的合作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欠款145万元; 二、被告吴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行通过和解签订还款计划,对双方之前的合作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欠款145万元; 二、被告吴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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