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何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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