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