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