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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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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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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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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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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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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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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同时潘某甲积极投放鱼苗,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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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增值放流,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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