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邰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邰某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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