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施工单位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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